礦業權評估收費標準
- 發布時間:20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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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范圍內一級市場礦業權評估收費標準:根據湖南省國土資源廳辦公室,湘國土資辦發[2005]143號文件規定。礦業權評估收費標準如下。
采礦權評估確認(或備案)價款(以下簡稱評估價款)少于100萬(含100萬元)的,評估費按1.5萬元支付;評估價款為100萬元到500萬元(含500萬元)的,評估費按3萬元支付;評估價款為500萬元到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評估費按5萬元支付;評估價款為1000萬元以上的,評估費按8萬元支付。探礦權價款評估考慮到專家咨詢費用,在上述評估費的基礎上再增加3000元。
依據以上文件我公司制定如下收費表:
評估價款X(萬元) |
收費標準(萬元) |
X≤100 |
1.5(實際已調整為2萬) |
100<X≤500 |
3 |
500<X≤1000 |
5 |
X>1000 |
8 |
備注:探礦權在評估費基礎上增加3000元專家咨詢費,由于此文件年代久遠,頒布距今已12年,故此文件只做參考,具體收費請與我公司項目負責人溝通。 |
2、湖南省以外的一級市場或省內外二級市場的可按照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2014年9月1日發布的礦業權評估收費指導意見的規定執行:
礦業權評估業務服務費行業指導價標準
礦類 |
資源儲量規模 |
基準價格(萬元/件) |
能 源 |
小型 |
14 |
中型 |
25 |
|
大型 |
40 |
|
特大型 |
50 |
|
金 屬 |
小型 |
12 |
中型 |
22 |
|
大型 |
35 |
|
特大型 |
45 |
|
非金屬 |
小型 |
12 |
中型 |
20 |
|
大型 |
30 |
|
特大型 |
40 |
|
水 氣 |
小型 |
10 |
中型 |
18 |
|
大型 |
25 |
|
特大型 |
32 |
|
Ⅲ類礦產 |
小型 |
3 |
中型 |
5 |
|
大型 |
9 |
|
特大型 |
12 |
(二)基準價格使用說明
1、基準價格以礦業權證為計價單位,每個礦業權證計為1件。
2、礦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1994年3月26日國務院令第152號)所附標準進行劃分。其中,Ⅲ類礦產,是指《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附件中的第三類礦產。
3、資源儲量規模,按照《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劃分標準》(國土資發[2000]133號)確定,其中包含經見礦工程驗證的預測的資源量(334)。
4、探礦權尚未提交資源儲量(含見礦工程驗證的預測的資源量)的,歸類為小型。
5、特大型,指達到大型標準下限的3倍以上。
6、小型礦與特大型礦,無論其具體資源儲量大小,均以上表中價格作為基準價格。
中型礦及大型礦,可以直接以表中所列示的價格作為基準價格,也可以以表中所列示的本規模類型價格和上一規模類型價格的中間值作為下限,以上表中所列示的本規模類型價格和下一規模類型價格的中間值作為上限,按照其資源儲量數據采用插值法確定具體的基準價格。插值法確定具體的基準價格示例:某金礦,資源儲量為10噸,按插值法計算的基準價格為20.83萬元,計算公式:=(12+22)/2+((22+35)/2-(12+22)/2)*(10-5)/(20-5))。
7、基準價格不含增值稅。
8、基準價格不含差旅費。
二、調整系數
影響評估機構執行評估項目的技能要求、難易程度、繁簡程度、風險大小等方面的因素,除礦類及資源儲量規模因素外,其他因素通過調整系數反映。調整系數由開采方式、共伴生礦種、探礦權勘查階段、評估目的(評估經濟行為)、批量評估、再次評估等影響因子構成,是各個影響因子的連乘積。
1、開采方式影響因子(本影響因子Ⅲ類礦產不適用、普查階段以下探礦權不適用):露天開采0.9,地下開采1.0,露天地下聯合開采1.1。
2、共伴生礦種影響因子:單一礦種為1.0,有共伴生礦的以1.0為基數,共生礦種每增加一種加0.1,伴生礦每增加一種加0.05。該影響因子取值最高不超過1.3。
3、探礦權勘查階段影響因子:預查階段1.0,普查及詳查階段1.1,勘探階段1.0。
4、評估目的(評估經濟行為)影響因子:涉案評估3.0,上市公司并購重組2.0,上市公司公允價值信息披露1.5,抵押貸款1.3,其他1.0。
5、批量評估影響因子:同一評估機構執行的一次性3件以上的批量評估業務,按照每件基準價格從高到低的排列順序,第3-5件0.9;第6-10件0.8;第11-15件0.7;第16-20件0.6;第21-25件0.5;第26-30件0.45;第31件以上0.4。
6、再次評估影響因子:同一評估機構自提交評估報告之日起1年以內,因改變評估基準日或者評估目,再次就同一評估對象進行評估的,影響因子取0.8。